对家用汽车产品没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对家用汽车产品没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国家质检总局令2012年第150号)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第十条,构成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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