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娱乐场所的封闭楼梯间、走道、一层大堂、迪斯科舞厅、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排烟机房等场所应设应急照明。建筑内消防应急照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应正常照明的照度
娱乐场所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标志,并应符合下列:
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m,其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的有关。该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蓄光疏散标志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丙类厂房应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J灯光疏散标,并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标志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及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丙类仓库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应设置消防壅急照县,消防应急照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4.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的,地下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火灾应急照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0lx。疏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通道上的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6.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或蓄光疏散标志
(2)采用比对的方法,检查系统中各类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的电池是否与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一致
2.现场安装及供电、布线)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安装后应不影响人员通行,灯具周围无遮挡物,吊装时吊管上端固定牢固
(2)带有疏散方向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箭头方向与疏散方向相同,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要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
(5)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的正常供电回应取自本防火分区的(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装置应急回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③操作试验按钮,使标志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记录应急工作时间,该时间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③操作试验按钮,使照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记录应急工作时间,该时间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检测验收结论判定:(1)功能测试抽样比例、数量灯具总数超过5台时,功能测试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应急照明配电箱全数检查,联能试验进行1~2次
文件及资料审查应全部满足要求;现场安装及布线、供电检查应符合要求;如有不合格项,允许施工单位现场或限期整改;功能测试项目检验应满足要求,如有不合格项,允许施工单位现场或限期整改,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上全部合格,判定系统合格
(2)应急转换时间。系统应急转换时间不能大于5s,高区域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能大于0.25s
①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0lx
(3)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工作状态,一旦发现光源熄灭、疏散方向更改或故障灯点亮,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3.定期维护保养:每季度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的下列功能进行检查和试验,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3)检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如果系统全部功能正常,不存在故障,则填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表》并存档。如发现系统存在问题和故障,相关人员还应填写《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立即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当场维修解决;当场没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尽可能在24小时内维修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的,若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存档
4.注意事项:(1)应急照明应急转换时间。系统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3)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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