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产品信息 > 正文

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有关要求发布

类别:产品信息 日期:2020-1-3 10:12:44 人气: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公告称,2019年11月5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国向美国出口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要求》最终规则,允许我国生制鲶形目鱼类(以下简称鲶鱼)产品对美出口,该规则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生效。为方便企业全面掌握有关要求,保障我国输美鲶鱼产品贸易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国输美鲶鱼产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美国法规要求接受美国检查;生产企业应按我国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出口,并应当出口的鲶鱼产品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再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

  三、对美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鲶鱼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冷库。生产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强制检验法规》(美国联邦9CFR300、441、530、531、532、533、534、537、539、540、541、544、548、550、552、555、557、559、560与561部分)、《卫生管理要求》(美国联邦9CFR 416)、《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美国联邦9CFR 417)、《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的兽药名单》(美国联邦21CFR 530.41)、《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美国联邦21CFR 556)、《动物饲料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美国联邦21CFR 558)、《动物饲料及饮用水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美国联邦21CFR 573)、《动物食品或饲料中使用的物质》(美国联邦21CFR 589)等。

  《中华人民国向美国出口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资质》(美国联邦公告84 FR 59678)等。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

  供加工用鲶鱼养殖场应根据美国9CFR534.2等要求,对水质进行监测。养殖过程中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美国9CFR534.3等要求。

  运输原料鱼的车辆应根据美国9CFR534.4等要求,配备原料鱼装运容器。容器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能够提供充足的水和氧气。

  鲶鱼产品加工卫生控制和HACCP质量控制等体系应符合美国9 CFR 531、532、533、539、540、550、416、417等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根据美国9CFR 532等相关要求,海关检验员对输美鲶鱼产品的加工开展检验。加工企业应根据美国9CFR 533.3、533.4等相关要求,为检验员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加工企业应根据美国9CFR550.6等相关要求,向检验员提供相应的生产加工信息。

  根据美国9 CFR539、540等相关要求,产品应当隔离存放于有显著标识的密闭容器内,运出加工企业,在处理非食用产品的设施进行处理。的定义见9 CFR531.1。

  输美鲶鱼产品需贴有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美国9 CFR541等相关要求。根据美国9 CFR557.14等相关要求需经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标签,经批准后方可使用。fengliuyiye

  

关键词:产品信息发布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CopyRight 2002-2016 风机设备网 技术支持 FX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