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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组织形式会对企业交的所得税产生

类别:产品信息 日期:2021-5-12 2:17:29 人气: 来源:

  圣洁神艾斯特莱雅张婷律师,张婷律师,硕士研究生,目前为崂山区部门和多家中小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曾参与新三板企业投资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房地产开发等业务,执业涉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工作作风:张婷律师经过多年的理论学习,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件的表征深入分析,迅速精炼内在的法律关系,使复杂案情简单化。同时注重法律产品的专业化服务,其干脆利落的办案风格和踏实严谨的......更多介绍

  张婷律师青岛抵押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恪守诚信、的,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我公司每月生产的产品有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报废的产品需要税务部门做认定才能在所税税前扣除吗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在处理方面,;由于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扣除。

  又依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十,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贵公司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缴纳方式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作初步探讨。

  一、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作为公司,其营业利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则公司对待,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88875。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25%,应纳税额300000×25%=75000,税后利润225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3=59625,共纳税75000+59625=134625。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甲、乙、丙做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归属于“各种扣除”,当企业亏损或者所得不足以扣减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这部分加计扣除形成了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实质上是一种递延,了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税收优惠,以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三、选择最佳的企业资本结构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例如某企业通过债券筹资,债券票面利率为12%,企业所得税率25%,则企业实际负担的税后利率为9.0%[12%×],借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可以起到节税作用,而企业普通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和红利都必须由税后利润承担,实际成本等于其支付额。

  四、选择合适的企业费用列支方法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税法取消了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

  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五、企业营业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六、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我国税法,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下限,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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