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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中关于监护制度的变化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20-11-3 0:03:52 人气: 来源:

  enoou还在为公共基础知识的驳杂头痛不已?别慌,中公小贴心为你的考试保驾护航。今天为大家带来《民》中关于监护制度的变化的相关知识,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

  在事业单位考试常识类考试题目中,经常会紧跟法律体系的变化而针对性的对于新出法律进行考察。因此对于新修改新变化的法条和,在考试中就需要额外注意。在2020年,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可称变化之一当属《民》的通过和颁布了。其所涉及到的范围之广,变化之大,需要每一个考生都认真复习,掌握考试的新变化新规律。

  在以往的民法考察内容中,监护制度的设立和不同种类的划分一直以来作为常规考点经常出现。在我国原有的监护制度当中,有四种可以产生监护的方式:(1)监护:根据法律直接产生监护,《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病人的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2)指定监护:当监护权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单位、有关组织、法院等来指定监护人的担任。(3)委托监护:当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时,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4)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早在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时,就有对已有监护制度的修改:《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使得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选择自己最为信任的人进行托付。到2021年《民》内容的颁布,更加明确了我国对于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的充分处理,限度的尊重了和人身权的行使。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从从法律层面的落地,是多元化养老制度的体现,也是国家对养老制度的屏障。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日,为自己提供一种选择,留下一条,不失为明智之举。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答题的过程中,要学会及时把握各类考试中新的变化和考点,新变化,正确率。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中关于监护制度的变化的相关知识,欢迎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获取更多医疗招聘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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