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主张物业费时,业主能否以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办理房产证等为由支付物业费?
答:不能,业主认为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屋没有按约定办理产权证等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业主以此为由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答:不能。因为物业公司只是服务企业,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并非执法机构,不享有强制执法,也并非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者,物业公司只能要求业主配合,但强制拆除,拒不配合的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行政梦见小男孩拉屎机关依法拆除。
答:这要看你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是否含有物业公司对业主个人财物负有保管义务的条款,如有约定,在物业公司不能其充分尽到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应对车辆丢失行为承担责任。如没有约定,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有专门相对封闭的车棚,且物业公司向停放车辆业主收取一定保管费用,物业公司需对被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如业主电动车未停放在专有区域,也未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保管费用,而是随意停放在小区公共空间内,则物业公司无保管义务,对丢失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配合机行调查。
答:要视电梯故障原因而定。如因电梯质量或是维护不到位引发的电梯故障,物业公司有赔偿义务。赔偿后物业公司可向生产厂家或责任方追偿;如因电梯使用人故意或重大造成的电梯故障,物业公司在有效举证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人为电梯门、在电梯内蹦跳、打闹等行为引发的故障。
答:不可以。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相关司释及民,催告义务是物业公司提起物业费诉讼的前置条件,如果物业公司未书面催告直接起诉业主,业主可以提出抗辩,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起诉。物业公司被驳回起诉后,可另行向业主书面催交物业费,合理期限过后业主未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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