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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类别:优秀企业 日期:2020-11-8 23:15:03 人气: 来源:

  经市同意,现将《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的(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考核法(试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抓紧实施,确保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正常运行。

  第一条 为加政审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在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分别建立行政审批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面向全市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第 市成立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各区成立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受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区双重领导。

  (三)监督检查审批窗口和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后勤服务:包括工作人员用餐、卫生保洁、来宾接待、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工作设施维修等。

  第八条 办事大厅实行审批项目、依据、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的“六公开”制度;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承诺制度、统一收费制度、审批封闭制度、监察制度、首席代表制度、主管领导负责制度、审批专用章制度、工作人员轮岗制度等。

  第九条 进入办事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由设窗口的部门推荐,经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一般须定岗两年以上。其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指导,日常工作由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金由设窗口的部门发放。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应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月、季、年考核,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评结果进行惩。考评结果作为上级部门对派出窗口部门考核的依据,作为窗口工作人员使用、晋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对轮岗离任的工作人员做出鉴定,装入人事档案。各部门应根据鉴定,做好其人员的工作安排,并合理使用。鉴定结果为优秀的应当优先晋职、晋级。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调换通知下达后,派出部门应当立即调换。部门提出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人顶岗时,应商得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同意。进驻办事大厅的各部门应事先安排好窗口顶岗人员,防止人员缺岗。

  第十 办事大厅设立专门收费窗口,市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在大厅内统一收费,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办事大厅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教育全体工作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丢失、防造假、防计算机病毒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向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和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凡进入办事大厅的审批项目,各部门不得在办事大厅以外办理,违者,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追究其部门的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越权或违规审批的,或服务态度差、办事推诿、贻误工作的,或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沈阳市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考核法》处理。

  第十八条 办事大厅设立投诉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办事大厅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差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一条为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制定本办法。

  (二)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当场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窗口工作人员承诺办理申报事项后,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凡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时限办理的,需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告知本部门主管、办事大厅投诉中心和服务对象。

  (一)窗口工作人员确认受理的申报事项为需要联合审批的事项,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联办事项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

  (三)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方式办理,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总裁做完留在她身体里由主要责任部门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会审会的方式办理,由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向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提报,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审通知单》,通知应参加会审的各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会审会进行联合审批。

  (四)会审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现场勘验应联合进行并一次性完成。

  (五)经会签和会审同意批准的事项,主要责任部门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向服务对象出具《不予批准事项通知单》,明确告知办理结果。

  第五条 会审会由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召集和主持,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配合,各会审部门须派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同志参加会审会。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会审会的意见,并在会后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会审会由主要责任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签发,分送各会审部门备案。各会审部门须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

  第七条 联合审批实行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制,依据项目分类,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会签、现场勘验,并协助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召开会审会。市级各类联合审批事项的主要责任部门为:

  (一)基本建设项目中,计划设计阶段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设计阶段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设计审查、施工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其他联合审批项目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对主要责任部门有争议的,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确定。区级各类联合审批事项参照上述执行。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事项通知单》,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报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综合窗口受理申报,依据项目不同,分别按即时办理事项、承诺办理事项、联合办理事项和办理事项的程序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应按程序及时转交责任部门,并负责督促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服务对象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单,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的,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或到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一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接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在计算机系统记录备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或经营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的管理,国家利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乱收费,提高办事效率,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收费是指经市人民批准进入办事大厅的各类审批事项所对应的,并且符合国家的收费。

  第 和平等7区审批事项所对应的市、区两级收费业务一律进入办事大厅办理;其他区、县(市)的市级收费业务按到指定的办事大厅办理,区、县(市)级的收费业务仍在当地办理。

  第四条 所有经批准进入办事大厅的收费业务必须在办事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五条 凡在办事大厅范围内有行政审批和收费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征管单位)和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

  第六条 办事大厅内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原则,收费的执收单位、征收政策、资金外缴渠道和资金使用维持不变。

  第七条 收费业务应与行政审批事项保持对应,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与收费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征管单位应将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件与收费或减免资料一一对应保管,不得漏件、漏费。

  (一)征管单位开票,市商业银行在办事大厅内设立统一的收费窗口收费。征管单位不得自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并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

  第十一条 银行收费窗口对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区两级收入缴款书应分类归集,市级收费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预算外专户;区级收费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预算外专户;属于市、区两级共享的收费收入按原征收和上解、下拨渠道执行(区、县(市)级财政部门应在市商业银行开设区级预算外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交费单位和个人交纳收费(含纳入预算内、外管理的收费),采取现金或支票两种交款方式,由银行收费窗口于收款当日将收入统一缴存到财政预算外专户。对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由银行收费窗口于收款当日将收入先缴存到财政预算外专户,次日再从预算外专户划转到国库。

  第十 征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各征管单位审批窗口要严格把关,对没有履行交费手续的审批件,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在提供以上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两项工作:以上信息与目前实行的票款分离征缴方式所使用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市、区两级收入缴款书要有明显区别。

  第十六条 征管单位征收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财政部门在办事大厅内应设专人统一购领和发放票据,并按照以票管费的要求,促进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办事大厅内应设专人统一负责收费的会计核算,建立并执行各征管单位与财政部门定期对账制度。

  第十八条 收费的管理应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以下内容:收费项目公开、依据公开、标准公开、执收部门公开、收费对象公开、减免公开、收入公开、支出公开。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收费手册,随国家政策定期调整。

  第十九条 开设财政专户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对行政审批以及缴费管理工作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经济风险,各项资金的安全。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用户的反映和要求调整和更换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收费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和。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对和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励。

  第二十一条 监察、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各级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须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征收范围、减免、资金上缴,以及使用票据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资料,不得、。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度,确保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高效运行,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制定本。

  第 首席代表须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接受本部门和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双重领导。凡部门事务受本部门领导,凡办事大厅事务受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领导。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

  (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召审会议。

  (四)接受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协助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做好本部门派驻办事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办事大厅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市内的审批批文,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外市或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四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市、区各部门派驻办事大厅的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为便于区分7个办事大厅的审批工作,按照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顺序,分别设定

  (1)、(2)、(3)、(4)、(5)、(6)、(7)顺序号。如:市建委在沈河办事大厅的审批专用章为“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专用章(2)”,市人事局在东陵办事大厅的审批专用章为“沈阳市人事局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 市、区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九条 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各办事大厅投诉中心有权按有关进行管理和监督。

  为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使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的管理人员和派驻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根据《中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结合办事大厅实际,制定本。

  六、不准利用行政审批的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审批企业中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

  七、不准违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或在审批职权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商品、劳务、借贷、等经济关系。

  十、不准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安排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友工作;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商品用房、住房和土地。

  违反上述的不廉洁行为,能主动向组织报告并自觉纠正的,可从轻减轻处理;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从重追究纪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对行政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制定本办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企业法人权益的办事大厅管理部门和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十二)违反《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给服务对象和本部门造成一定损失的。

  (一)承办人未经授权直接做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和严重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授权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和严重后果发生的,部门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决策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九)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和严重后果,上级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除责令改正外,给予部门通报,取消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2.对市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求进入办事大厅实行并联审批和集中会审,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办事大厅外继续受理,给予部门或通报,取消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3.对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部门或通报,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4.对不按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限期整改,给予部门或通报,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5.年末经服务对象代表和特邀监察员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评议排行末位的,予以通报。

  1.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分别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金等处理。

  2.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jS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和影响,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者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金、离岗培训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责令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3.对因服务态度和其他问题,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金、免除行政职务或辞退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等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通报。

  4.对进驻办事大厅的市、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1年内凡1次被投诉并查实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给予直接责任者离岗培训处理,给予直接领导通报处理;凡2次被投诉并查实的,问题和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辞退处理,给予直接领导离岗培训处理;凡3次被投诉并查实的,问题和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辞退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通报,并调离工作岗位。

  5.对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或违反乱收费、乱罚款等,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由市、区两级监察局派驻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的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办事大厅内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及对违规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行政责任追究,由投诉中心根据其情节轻重和错误性质提出处理,市、区监察局和各部门监察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一)责任追究的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惩挂钩,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结合行政审批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技能、办事效率、遵章守制、服务态度、工作形象等6个方面内容。

  (二)业务技能:是否精通与岗位有关的政策法规,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能否在的时限内完成所承担的审批工作和应履行的审批手续,能否审批的质量和效果,能否以高度的责任心急服务对象之所急。

  (四)服务态度:是否使用文明用语与服务对象对话,是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是否达到服务对象满意。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可按照《沈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沈人发[1995]65号)文件执行。各办事大厅可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建立与办事大厅工作相适应的考核细则。

  第七条对工作人员的励,可按照《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励实施细则》(沈人发[1996]14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工作人员表现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嘉、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励。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工作不积极,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因服务态度生硬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累计超过3次的;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促进网络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办事大厅的市、区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 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照“统一技术、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技术指导工作由市信患产业局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由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各办事大厅须设立专门的计算机机房,各类设备必须建立档案,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建立日志,对设备运行、及故障情况及时做出记录。

  第五条 管理人员须及时做好每天的设备和保养工作,对使用中的机器故障要及时进行排除。对确因机器部件损坏需要更换或送修的,必须及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调试设备,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确需调试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时,必须经过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各窗口工作人员须在指定的计算机上工作,不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按照操作程序进行,以防出现失误,系统运行。

  第八条 连接办事大厅内局域网的计算机,在上网操作时,须按照操作规范对用户名、口令和网络程序进行操作,注意保密。

  第九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须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把本窗口的软盘随意外供,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不得将办事大厅局域网内计算机连接Intenet网。

  第十条各窗口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机要部门的要求,做好设备和数据的保密工作,定期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十一条注意各种设备的安全,除网络设备、由设备和微机接入UPS外,其他设备不得由UPS供电。

  第一条为加强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文件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各窗口须设立文件档案柜,窗口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制。

  第 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后,依据审批,对当场能够办结的审批事项,其申请材料经登记整理后,存放在窗口档案柜中妥善管理;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封入档案袋中(红色为特急件,蓝色为急件,绿色为普通件),由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将文件档案取回;对需联合审批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有关材料转交或分送联合审批部门。

  第四条 窗口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及联合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取件时,须同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转接件登记手续,注明取件时间、取件人、经手人等事项。主管部门和联合审批部门在接、取回文件档案后,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须妥善保管,审批事项办结归还时须保持文件档案的完整。

  第五条 文件档案归还窗口时,窗口工作人员须认真检查归还文件档案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掉页、损毁现象,确保各类文件档案在运转过程中不丢失。

  第六条 对办结的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主管部门和联合审批部门的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对象,交接件过程中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窗口部门须对收集的文件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对已经办结的文件档案进行统一整理、分类、排序、盖章、装订,资料齐全,目录清晰,管理规范,方便日常查阅。

  第八条 凡借阋文件档案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填写借阅单,并经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签字,写明借阅目的、文件档案类别、件数、借阅期限等。借阅单位人员应按时将文件档案归还,不得拖延和私自留存或转借他人,窗口工作人员须认真检查归还文件的齐全和完整程度。

  第九条 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杜绝文件档案丢失和私自文件档案情况。凡违反上述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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